日,眉山市食物药品查验检测中心对彭山区诗书水行运营的夀郷山泉饮用天然泉流做监督抽检。
2019年9月20日,我局收到眉山市食物药品查验检测中心《查验陈说》(编号:SPA20190192),并依法向彭山区诗书水行送达了该查验陈说。《查验陈说》查验定论为:“经抽样查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物安全国家规范包装饮用水》要求,查验定论为不合格”。彭山区诗书水行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贰言请求。
2019年10月30日,彭山区诗书水行运营者黄敏承受问询查询,现场提交供货商资质、购进收据、产品合格证明复印件。
经查,彭山区诗书水行于2019年8月22日从眉山市彭山区寿泉饮用水厂购进50桶夀郷山泉饮用天然泉流,进价2.3元/桶。2019年8月22日,该批次夀郷山泉饮用天然泉流被抽样查验,经查验定论为不合格。截止到案发,以上夀郷山泉饮用天然泉流已悉数出售,出售价格5元/桶。货值金额合计250元。查询中,当事人可提供供货商资质、购进收据、产品合格证明复印件,证明其实行了进货查验职责,能照实阐明其进货来历,不知道所收购的食物不符合食物安全规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根据证明: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川省食物小运营店(食物出售)存案证》复印件;《查验陈说》;抽样单;现场查看笔录;问询查询笔录;供货商《营业执照》、《食物出产许可证》复印件;购进收据复印件;出厂查验陈说复印件;查验奉告书;查验成果奉告书;送达回执。
2019年11月26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分奉告书》(编号:川眉彭市监食罚告〔2019〕34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说、申辨定见。
当事人运营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物安全国家规范包装饮用水》要求的夀郷山泉饮用天然泉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制止出产运营下列食物、食物添加剂、食物相关这类的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越食物安全规范定量的食物、食物添加剂、食物相关这类的产品;”的规则。
鉴于当事人查验了供货商资质证明、产品出厂查验陈说,实行了进货查验职责,不知道所收购的食物不符合食物安全规范,照实阐明晰进货来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物运营者实行了本法规则的进货查验等职责,有充沛根据证明其不知道所收购的食物不符合食物安全规范,并能照实阐明其进货来历的,能够免予处分,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物安全规范的食物;形成人身、产业或许其他危害的,依法承当补偿相应的职责。”的规则。
如不服本处分决议,可在接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规范监督管理局或许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于6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请求行政复议或许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实行行政处分决议的,本机关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